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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以上亲友状况须全部填写,姓名、出生日期含年、月、日…等,不得空白)
一、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,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,犯內亂罪、外患罪,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,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,免予追訴處罰。
二、申請人現任或曾任大陸地區行政、軍事、黨務或統戰單位專職人員,請於本欄據實詳述。如未據實填寫,經查獲或遭人檢舉者,應負法律責任。
□申請人曾任大陸地區行政、軍事、黨務或統戰機構職務,曾任職於______无_______。
□申請人現任大陸地區行政、軍事、黨務或統戰機構職務,現任職於______无_______。 |